(1)獵人必須擁有狩獵目標。
(2)獵人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武之心得,所謂最低限度即是念的修得。
(3)擁有獵人執照之人,無論任何理由執照均不會作廢,同時無論任何理由執照亦不會再度發行。
(4)獵人不得將同胞的獵人視作獵物,但進行極惡犯罪的獵人不受此條保護。
(5)在特定領域留下豐功偉績的獵人授予其一星。
(6)滿足第五條並擔任高官的前輩獵人,其培育的後輩獵人獲得星級榮譽時,授予其二星。
(7)滿足第六條並在複數領域留下豐功偉績的獵人授予其三星。
(8)獵人最高負責人需獲得最低限度的信任,方有資格擔任此職,最低限度的信任即是半數以上的支持率,會長之席空缺之時,須迅速選出下任會長,下任會長決定之前,會長代行權交由副會長掌管。
(9)新同胞的入會選拔方法的決定權由會長掌管,但方法大幅變更時,需半數以上同胞的信任方可實施。
(10)此處未記載的一切事項均由會長和副會長以及參謀團通過閣議表決,副會長及參謀團的挑選全由會長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