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ENIX所控訴的『中古遊戲販賣訴訟案』,在本日(3月27日)由東京高等裁決所,判決ENIX敗訴。
這件事情原本是這樣的,當時在遊戲廠商一片反對中古遊戲的風氣中,ENIX卻認為自己的有彈性的空間。ENIX在99年3月5日表示,新發售的軟體在9個月之內不得販賣中古的遊戲,但是一旦超過9個月,小賣電可以支付小賣價7%的權利金,來銷售這款中古軟體。
當時裁決被駁回,於是ENIX又再度以『遊戲款體屬於電影類』的理由來上訴,其中案情已經跟原本的方向有所不同,ENIX也不斷的上訴。但這次判決敗訴的理由,裁決中的爭議點:
1.遊戲款體屬於『電影般的著作品』(也就是有頒布權存在)。
2.頒布權應該有再次頒布的權力。不過勝訴理由是99年5月27日東京裁決所所提出的『可能以玩家意思來操作的遊戲不能算是電影類的著作物』,ENIX不能接受這項判決,決定上訴到最高裁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