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指出,北市一名周姓男子因涉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因此遭原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任天堂)已違反商標法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指出該名周姓男子應賠償任天堂新台幣 33 萬元,也就是仿冒手環零售單價之 600 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判決書中指出,任天堂在民國 107 年 8 月底至 108 年 3 月 13 日期間,接續到被告在網路上刊載仿冒商標商品之銷售訊息。原告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向被告經營的網路商店下標, 以新臺幣 688 元購得仿冒「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 1 個。
經警察機關於 108 年 3 月 13 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仿冒「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仿冒 「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外包裝盒、仿冒「PIKACHU」手機吊飾。據了解,周姓男子在網路商店以每件 550 元至 628 元不等的金額販售仿冒「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而在遭警方搜扣前,被告就已售出 377 件仿冒的「
Pokemon GO Plus」精靈寶可夢手環。任天堂因此向該男子求償新台幣 124 萬 4,100 元,是以侵害 6 件註冊商標、本件仿冒手環零售單價之 377 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法院表示,該男實際侵害商標權為 4 個,銷售期間約半年,查獲及實際銷售數量約 300 件,每件零售價為 550 元及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與原告和解等一切情形之審酌,應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600 倍計算,故須賠償任天堂 33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