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Google Play 為例,在平台上消費都會收到電子收據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應於手機中購買 App 軟體或電子書等虛擬商品,都未曾收到業者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疑涉有逃漏稅等情事。
本局說明,個人如係向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購買虛擬商品,則賣方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但若係向國外業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購買虛擬商品,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以上者,則買受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本局舉例說明,A 君透過手機上網向國外業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購買 App 軟體,給付金額為 2,000 元,則免繳納營業稅;若給付金額為 5,000 元,其應納營業稅為 250 元(5,000*5%),且 A 君應於付款後次期 15 日內填寫「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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