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稍早發出的新聞稿,先前 Google 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之行政命令,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法務局指出將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 7 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 僅提供消費者 15 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 Google 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 Google 溝通,希望 Google 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法官表示此案權責單位為行政院消保會,與北市府無關
根據蘋果日報稍早發佈的報導,法官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商品本身有危害民眾生命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且此案若要求修改定型化契約,權責單位也是行政院消保會,跟北市府無關。
此外法官也認定契約顯示 Google 並沒有在契約中強制消費者一定不得取消訂定、退費,因此判北市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