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近日對外發布新聞稿,指出在權衡考量消費者最大利益下,市府決定對 Google 案判決不提上訴,以使此爭議案件儘速確定。
法務局表示,本案緣起於市府與 Google 間對於 Android 付費 app 依消保法是否應提供 7 日猶豫期發生爭議,市府認 Android 平台僅提供 15 分鐘退費期間,明顯違反我國消保法規定,故依法函請 Google 限期改善,Google 於接獲函文後拒不改善,並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此一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雖判決撤銷原處分,惟於判決內明確指出 Google 之 Android Market(現更名為 Google Play)平台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軟體,應適用消保法第 19 條提供消費者 7 日無條件解約權,違反之約款依消保法本屬無效,因此政府沒有命修改條款之必要。」也就是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立場與市府相同,認為 Google 旗下平台販賣的 App 在法律上仍應給予消費者 7 天的鑑賞期。
法務局說明,對行政法院此一肯認市府法律意見之認定表示歡迎,法院判決亦再次肯認依我國現行消保法規定,Google 所提供之交易應提供 7 日猶豫期。惟就法院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專屬中央權限,且僅得由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主張無效,故市府無須介入等,法務局對此一認定則表示遺憾與尊重。
法務局指出,就權限部分曾詢問行政院消保處,確認此類交易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考量全案已有明確之管轄機關之下,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應可獲得確保,且法院對消保法第 19 條之解釋與市府立場一致,因此為了避免訴訟曠日廢時,決定不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務局補充,市府尊重判決結果不再上訴,也希望 Google 能夠同樣尊重法院判決意見,無例外地提供消費者 7 日猶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