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 年度訴字第 5685 號判決書指出,一位廖姓男子在民國 103 年因憂鬱焦躁至身心門診治療,108 年農曆年節經親友介紹,欲以娛樂互動來舒緩身心疾病,年後開始接觸《
風之國度》手機遊戲 。該男自開始遊玩《
風之國度》後,於遊戲中投入 1,126,074 個彩螺(遊戲內貨幣),約折合新台幣 451,694 元,在轉盤活動中累積 3,133 抽仍未取得主打商品 6 件,且為此向銀行、朋友借貸,導致信用破產、生活困頓,因此向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奇網路)求償 903,388 元。
傳奇網路表示,遊戲中的抽獎活動是依照「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且已於遊戲內標明「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加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之法定警語,已提供充分明確之資訊,使理性消費者客觀上均瞭解為抽獎性質,並非必可獲得特定商品。
法院表示,消費者在遊玩連線遊戲所支付之消費金額,應隨著每個人的財力、喜好有所不同,消費者應斟酌自身能力、意願、以自由意志決定。《
風之國度》推出後為迎合廣大消費者,自然會考量不同消費族群、消費心態來設計任務及活動,其中部分不標明取得機率,客觀上難認係不合理。
而原告所舉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原告主觀上認為《
風之國度》對其有所誤導、導致他舉債消費,並因為債務致身心狀況不佳、遭雇主資遣離職,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等件為證,以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使原告受損害為由,要求被告賠償金錢,並無道理,因此駁回原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