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時間 27 日裁定,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限制銷售暴力遊戲給未成年人的法令。此項判決備受美國遊戲業界關注。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中指出,電玩遊戲(Video Game)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就像保護書籍、戲劇、電影一樣,這些都是透過熟悉的文學工具或功能獨特媒介來溝通思想,而言論與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則不會因為新的、不同的溝通媒介而有所改變。
此事件主要是由於 2005 年由加州議員 Leland Yee 提出此項法案、規定若通路廠商向未成年人銷售或出租暴力的電玩遊戲最高將罰 1000 美元,且必須在暴力電玩上標示特殊的標籤;此法制定後就受到美國遊戲業界與部份法界人士的反對。像有法界人士質疑加州企圖限制銷售遊戲給未成年人的合法性,提出若是這法律假設暴力素材對孩子是危險的,為什麼只針對遊戲加以限制,那包括電影、漫畫甚至格林童話的內容呢?不過,支持人士就認為,此項法案是確保父母親參與找出哪些遊戲是適合孩子的過程。
由於加州地方法院判決此法案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此法並沒有正式實施,而加州持續上訴,但又遭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最後同意審理此案件,並於 27 日做出判決。
根據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以 7:2 最後駁回了加州這項法案,他們在判決書中肯定法案是為了保護兒童,但在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下,必須限制此法案的施行,因為第一修正案中明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外電報導,不少美國遊戲業者在獲知此項判決後都表示支持,並且表示將更加以自律方式來確保未成年人不會接觸到限制級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