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外電報導,韓國最高法院 10 日針對兩名民眾疑似因變賣《
天堂》遊戲幣換現金違反遊戲產業振興法一案判決為無罪,而引起韓國遊戲界爭議。
金姓(34 歲)與李姓(34 歲)民眾從 2007 年於遊戲幣交易平台上,以高於購入價方式銷售給約 2 千名玩家總額約 2.34 億韓幣(約 660 萬新台幣)韓幣, 賺取其中價差而遭檢察官起訴。原本於 2008 年 3 月被判決處以 500 萬與 300 萬韓幣罰款,隨即兩人提出上訴。
韓國遊戲產業振興法規定,不可變賣藉由遊戲獲得的結果物(遊戲幣)。但最高法院認為,根據韓國遊戲產業振興法第 18 條第 3 項,所謂禁止遊戲幣交易的「遊戲幣與等價的東西」,是指遊戲中包含賭博要素等偶發性方法所獲得的遊戲幣,這並不適用於透過時間、努力才能獲得的天幣。
雖然檢察官認為,即使《
天堂》天幣比起線上博奕類遊戲獲得的方式偶發性要素少是事實,但仍然可能因為玩家的經驗、冒險結果等而影響了獲得遊戲幣的多寡。但最高法院以原審判誤解遊戲產業振興法第 18 條第 3 項為由,駁回檢察官的說法,宣判兩人無罪,而這項判決也引發眾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