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禁止自動打怪程式的製作與散播的法律條款,韓國憲法裁判所判決這項法律並沒有違憲。
這次的憲法訴願肇因於修正遊戲產業振興法,去年七月開始禁止製作及散播自動打怪程式及其相關硬體。
法案生效後,有一位開發自動打怪程式的公司總經理去年五月提起憲法訴願,主張該法案(遊戲法改正案第 46 條第 3 項 2 號)違憲。
申請釋憲的總經理主張:「該條項侵害職業自由的基本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原則,侵害國民的基本權。」
6 月 27 日憲法裁判所一致同意駁回該憲法訴願,其理由為:「自動打怪程式不僅僅只是讓遊戲變得更輕鬆的道具,還會破壞精密設計的遊戲環境,對其他玩家造成損害。」
憲法裁判所的判決書指出:「立法的目的是希望剷除妨害經營遊戲的行為,振興遊戲產業,鞏固健全的遊戲文化,提升國民文化生活的品質。為防止自動程式帶來的損害,以適當的刑罰有效地達成立法的目的並無不妥。」
因此懲罰或封鎖使用「自動程式」的根據變得更加明確,但是目前仍留有爭議,這次憲法只判決禁止製作及散播自動打怪程式,但針對「使用」依然沒有法定上的根據。
遊戲公司關係人表示:「這次判決適憲讓人開始期待自動程式消失的那天,封鎖供給方,讓人無法在遊戲內使用,但有爭議的是,目前還沒有法律根據能夠懲罰使用人。不過就成效層面來說,封鎖製作與供給比懲處使用人要來得有效,這次能夠明確規定自動打怪程式違法,賦予行政處分強制性,代表這方面已經開始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