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智慧財產法院公開一遊戲相關訴訟案件之判決,而該案件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冠科技)狀告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洛工作室)侵害其著作權有關財產權之爭議。而法院判決河洛工作室須賠償智冠科技 2400 萬元,並且登報道歉,此外河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繼續散布或公開傳輸《
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或其著作原件、重製物,並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為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侵害智冠科技《
武林群俠傳》電腦遊戲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判決書中指出,智冠科技於 90 年 8 月 27 日發行《
武林群俠傳》遊戲著作,並且在 104 年 6 月 1 日與河洛工作室就其同年 7 月間發行之《
俠客風雲傳》遊戲著作簽署經銷合約書,而在河洛工作室製作《
俠客風雲傳》的期間,也曾在同年 7 月與智冠科技簽署新作音樂授權合約及原作音樂授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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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但智冠科技接獲玩家詢問《
俠客風雲傳》是否為《
武林群俠傳》之重製版,因此智冠科技進行查驗,發現《
俠客風雲傳》與《
武林群俠傳》在操作介面、劇情、人物設定、遊戲對話、場景設計及名稱等呈現方式,具有極高相似性,並且以「《
俠客風雲傳》是《
武林群俠傳》的重製版」作為行銷用語。智冠科技認為此舉已侵害其著作權,因此在 105 年 1 月 18 日通知河洛,並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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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智冠科技在判決書中表示,《
武林群俠傳》是透過完整的武林江湖世界觀設定以及主角歷經的劇情等內容安排的遊戲,不論是角色對白之於語文著作;美術技巧的展現之於美術著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同時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來完成本作。且遊戲的外盒以及說明說皆載明「© 2001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推定智冠科技應享有《
武林群俠傳》的著作財產權。
河洛工作室則答辯指出,被告徐昌隆自組的河洛工作室是獨立於智冠科技的單位,僅與智冠科技有資金合作關係,並非智冠科技的受僱人。不過智冠科技指出,河洛工作室之組織及財務編制皆屬於智冠科技內部編制,無獨立法人格,所以也自然不能享有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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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附件之《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主要角色與人物造型比較
河洛工作室指出,其於民國 90 年成立「東方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僅與智冠科技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並非智冠科技的受僱人。且《
俠客風雲傳》為徐昌隆本人的發想、研發及設計,智冠科技並不當然取得著作權,遊戲外盒也同樣是由徐昌隆自行印製,並無法證明智冠科技享有本作的著作權。且東方演算公司前身為河洛工作室,但徐昌隆在離開河洛工作室時遊戲製作進度僅完成約一半,智冠科技無從取得著作財產權。
河洛工作室認為,在與智冠科技洽談《
俠客風雲傳》合作事宜時,智冠科技就已瞭解本作並未侵害其著作權,否則豈有音樂授權之理。且智冠科技更擔任《
俠客風雲傳》在台灣地區的經銷商,《
俠客風雲傳》的遊戲光碟、說明說及包裝盒都是由智冠科技代為尋找廠商製作,再向河洛工作室請款。且在宣傳時也將《
俠客風雲傳》與《
武林群俠傳》若有似無的作為連結,讓玩家及媒體進而比較兩款作品,但智冠科技事後卻表示《
俠客風雲傳》涉嫌侵害其著作權,顯然違背常理。
法院判決指出,推定智冠科技為著作財產權人,且徐昌隆當時也確實是智冠科技的員工,因此智冠科技可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侵害著作權,法院則表示經過比對之後,認為《
俠客風雲傳》實為利用《
武林群俠傳》被玩家熟悉、喜愛的部分,加以修改並加入新的人物、場景及對話形成的創作,雖然劇情、角色及對話的數量都有所提升,但已足以讓人產生與《
武林群俠傳》的連結,且達到實質近似程度,所以侵害了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