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創作自由與兒少權益並重:
衛生福利部強調,該部始終尊重創作自由及創作者權益,但維護兒少權益也是國家的責任與義務,與會代表均肯認應兼顧創作自由與兒少權益保護。
二、法律規範有其必要:
考量現行刑法第 235 條訂有散布猥褻物品罪,且未排除虛擬圖畫之適用,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46 條對於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亦訂有自律規範,復考量現行科技發展迅速,經 AI 繪圖所成之作品,雖屬虛擬卻與真人難以分辨,爰虛擬兒少性影像納入規範有其必要。
三、認定標準應更具體:
本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規定,應涉兒童、少年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同時依故事情節、脈絡、創作目的或製品用途等綜合判斷,至於實務執行相關個案認定,擬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 iWIN)近期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予以確認。
四、自律先行再由主管機關認定:
現行 iWIN 針對疑涉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即通知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並同時移請地方警政機關、社政主管機關續處。為維護創作者權益,未來將先依兒少法第 46 條通知平台業者優先補正相關防護措施(如警示性防護、阻攔性防護、嚴格年齡限制),至於是否違反本條例,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審議小組,小組成員應具有多元代表性,進行認定屬實後,再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
本案起因日前 iWIN 接獲民眾申訴,部分平台網頁內容疑涉違反本條例,爰通知平台先行限制瀏覽或下架,並轉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因被申訴之內容為虛擬人物圖畫,引起網路鄉民對二次元創作適用本條例及相關判斷標準之討論,其後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關「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受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限制的適切性」議題並取得超過 5,000 份附議成案,衛生福利部依規定召開本次會議。
iWIN 是由通傳會依兒少法第 46 條規定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的組織,主要受理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網路內容之申訴。據統計,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迄 113 年 2 月底止,iWIN 受理民眾檢舉虛擬兒少圖畫案件計 2,498 件,但高達 2,177 件(87.15%)皆未違反本條例或兒少法,僅 5 件(0.2%)涉違反本條例、316 件(12.65%)涉違反兒少法。衛生福利部表示,雖然絕大多數的虛擬兒少圖畫未違反法規,但動漫界仍有擔心觸法疑慮,因此透過本次會議多方意見交換,並由 iWIN 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就實務執行疑義做後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