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正定型化契約名稱:因應遊戲類型的多元變化,納入各載具連線遊戲(例如:手機遊戲、APP),爰修正名稱為「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
二、 規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鑒於業者多藉由活動資訊吸引消費者不斷付費,以獲取中獎商品,從而產生消費爭議,爰增訂業者應就商品或活動資訊予以充分揭露,使消費者知悉並作為消費的判斷,並應加註警語,告知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範本第 9 條)
三、 帳號遭非法使用之處理:為避免消費者帳號遭非法使用或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減低遭第三人盜用所產生之消費爭議,明訂業者得先確認消費者帳號所有人身分及冒用情事,避免凍結帳號或更換帳號密碼後衍生爭議,並增列業者得暫停或限制問題帳號及密碼以及第三人之使用。(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範本第 11 條)
四、 契約終止及退費:固然現行規範已賦予業者如發現有消費者外掛或病毒程式等不合理方式進行遊戲,得於通知消費者後,終止契約。惟考量現行規範所列舉之事由尚有不足,為保護多數遵守規定的遊戲消費者,增列消費者違反常態(例如:違反常態設定進行遊戲、虛偽不正方式付費購買點數)進行遊戲,亦屬於業者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範本第 22 條)
五、 遊戲停止營運時之處置:為避免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停止營運,多未於一定期日前告知消費者即終止契約,致生消費爭議。增訂業者應至少於停止營運前 30 日公告,且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相關遊戲費用;倘若業者未提前公告,則除退還費用外,另應提供具體之補償措施。(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範本第 23 條)
標籤:
#轉蛋